托儿所,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--门、窗设计标准
2017-07-083097人查看

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、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。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,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。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,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;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。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。

门窗文章大图.jpg

幼儿园门、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
    1 活动室、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.60m;
   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.90m时,应采取防护措施,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,不应低于0.90m;
   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.80m的部分,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;
   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。
活动室、寝室、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,门净宽不应小于1.20m。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。
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.距离地面1.20m以下部分,当使用玻璃材料时,应采用安全玻璃;
    2.距离地面0.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;
    3.门的双面均应平滑、无棱角;
    4.门下不应设门槛;
    5.不应设置旋转门、弹簧门、推拉门,不宜设金属门;
    6.活动室、寝室、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,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;
    7.门上应设观察窗,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。